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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改版上海“我店”抵扣券分红模式分享

修改版上海“我店”抵扣券分红模式分享

发表时间:2025-02-25 17:01作者:刘龙15766340569

原版消费券分红制度

  1. 积分获取:商家入驻平台可自定义让利比例为 3%-20%。消费者在平台或联盟商家消费时,商家和用户都能按此让利比例获得等值的积分。比如用户消费 1000 元,商家让利 20%,则商家和用户各得 200 积分。

  2. 分红周期与条件

  3. 增长达标:若每期积分池的积分数量在 10 至 15 天内较上一期增长 15%,则次日将向商家和用户发放消费券。

  4. 未达增长:若 30 天内未达到增长目标,平台也会根据实际增长情况至少发放一次消费券。若满一个月平台业绩未达到预计的增长 15%,则每个月最后一天分红一次,按照上一期的基数进行分红。

  5. 积分释放与增值

  6. 释放比例:平台每月至少释放分红 13 次,积分释放的初始比例可能为 0.5%,但随着分红值的增长,会定期释放更多的积分。

  7. 增值倍数:积分在分红过程中逐步增值,正常情况下,至第 36 期时,积分可增值至原值的 5 倍,转化为消费券。

  8. 分红上限:整个分红周期不超过 40 期,整体波比控制在 36%-40% 之间,即平台高拨比 40%。若 36 期没有实现积分增值至 5 倍,最多分到 40 期就不再分。

修改版消费券分红制度

1、积分获取:消费者消费赠送积分,积分参与每日分红,分红获得购物券;

2、释放规则:平台拿出每天一定让利额/利润进入底池,每天24点分红一次;

3、消费者每次消费可获得商家让利额5倍的购物券分红额度;

4、以每笔订单为单位,每笔订单单独结算;

5、分红规则:每笔订单以初始的积分价值为基数,消费者消费后该笔订单会获得让利额5倍的消费券分红额度,每次分红消费券分红额度会相应减少,如a在B商家消费1000元,B商家让利20%,a获得让利额70%的积分(30%作为拉动积分增值的增量资金),即价值140元的积分、1000的购物券分红额度,假设平台设定积分初始价格为1元,此时a获得的初始积分数量有140个,每天分红后初始积分价值不变140元,增值的部分转化为购物券,积分数量相应减少;

6、控盘机制:为了方便平台控盘,平台新增一个隐藏底池,30%的增量资金,一部分留存在隐藏底池;

7、控盘规则:可以控制积分分红的时间周期,如一天、两天、三天,每周、每月;/或者按照业绩增长比例释放一次参考我店

8、积分价值上限:积分价值增长到100元,自动回落从1元开始重新增值,积分价值回落不影响消费者持有的积分价值;/或者按照一定的时候周期回调一次;

(备注:除消费者分红模式采用单边上扬,其他部分参考众店模型不变)

上述比例参数可控

9、区域拆单每个区域独立的让利池,判断不同区域订单产生的积分进行分红。

商务机制和代理机制不变


  1. 招商奖励

  2. 用户与商家招商:无论是平台用户还是商家,只要成功邀请新的商家入驻平台,平台都会拿出 5% 的佣金作为招商奖励。

  3. 地推人员招商:设营销员与营销经理岗位,通过考核晋升,根据推广招募的线上供应商和线下门店的总流水获得相应收益。如招商员成为 “钻石招商员”,其推广招募的线上供应商和线下门店的一年总流水达 1000 万元,则可赚得招商收益 1000 万 ×3%=30 万元。

  4. 身份设定与业绩分配

  5. 区域代理:平台按省、市、区划分代理层级,代理购买身份可享有区域门店流水分红权,可加权分配代理区域内门店流水让利部分的 15%。

  6. 按业绩加权分配:平台设立多个推广身份,按业绩加权分配,激励商务拓展。

  7. 锁客机制:实体店推荐的用户消费形成永久锁定关系,门店可获得用户积分 5% 的消费券。若商家一年内通过平台锁客一定数量的消费者,这些消费者到平台内的其它商家总消费达到一定金额,商家可获得相应的锁客收益,如商家一年内锁客 6000 个消费者,这些消费者到平台内的其它商家总消费有 1200 万元,则商家一年内可以赚得锁客收益 1200 万 ×1%=12 万元。